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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员工

作者:高熙明
2020-02-22
百科

三期员工

一、三期员工指的是什么

三期”指的是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扩展资料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二、女职工在三期内有哪些规定呢

1、由于女职工社会地位、社会角色、生理特征的特殊性,法律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作了较为特殊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对“三期”女职工不能被解除劳动合同都作出强制性保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续延。

但是,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形外,再没有其他明确的、最大限度保护“三期”女职工的规定。 2、“三期”女职工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女职工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只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如果按这种补偿标准,对弱势群体??“三期”女职工来说,独立承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生育责任实在有点不公平。因“三期”女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没法正常工作,且家庭还应承担更多的医疗保健费用等。

3、“三期”女职工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女职工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假如“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因客观原因或人为因素出现流产、婴儿意外死亡等情况,女职工仍正常享受解除劳动合同后“三期”内的一次性给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就更加不公平了。 因此,把解除劳动合同后所有的义务推给用人单位,让用人单位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会不堪重负。

当用人单位承担不起时,就会想法抵制职工权利的实现。特别是一些企业的目的都是赚钱,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没有利润可赚,要么就破产,要么就千方百计违法,而最终吃亏的还是劳动者。

三、职工三期包括什么

女职工“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扩展资料 女职工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处于三期的女职工: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四、职工三期包括什么

是女职工“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女职工属于特殊群体,在“三期”期间国家均有明确的休假规定,主要包括:产假、流产假。

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4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五、女职工在“三期内可以有工资拿吗

生育“三期”工资如何计算 在休产假时,如员工已参加了生育保险,则可以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其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

同时,还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超过部分,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承担。 因特殊情况在上海市以外的医疗机构生产的生育妇女,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产情况证明和婴儿出生证明。

符合条件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生育妇女,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现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

六、三期员工辞退如何赔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违犯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争议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1、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个体工商组织(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工、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企业在辞退三期员工之前要能够知道具体的赔偿规定和实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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