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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常识

作者:丁阳明
2020-06-20
百科

1. 公证辅助人员需要具备哪些法律知识和素质

公证员助理,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公证员的助手,是当今公证业务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

给公证员配备助理的目的就是让公证员能从繁忙的公证业务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优质高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根据省厅的规定,公证员助理的主要职责是(一)接待公证当事人,解答有关公证业务咨询;(二)指导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接受当事人委托代写与申办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三)制作询问笔录;(四)协助公证员审核公证当事人的资格及其提交的证明材料;(五)协助公证员调查取证,出席现场监督公证现场;(六)整理装订公证文书材料,立卷归档;(七)其他公证事务辅助性工作。

概括一下我们的职责就是:信息收集者、客户沟通者、档案整理者、询问记录者、案件协助者。众所周知,公证员助理的工作很琐碎,很辛苦,很忙碌。

其实当我们在最初选择了这个职业的时候,我们就已经清楚地认识到这份工作的艰辛。因为公证处招聘助理的条件首先就是要求我们能够吃苦耐劳,工作踏实认真。

当我们迈进公证处的大门时,我们已做好了吃苦的准备。当然,仅凭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并不一定能够做好一名公证员助理,还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办证经验与技巧。

现就如何做好一名公证员助理谈谈我个人的看法,不到之处,敬请各位同仁指正。(1)树立一个正确的目标。

作为公证员助理,自己要为自己树立一个正确的奋斗目标:那就是做一名法律知识全面、办证经验丰富、工作态度严谨、责任心强的公证法律服务工作者。只有树立了一个正确的目标,我们的工作才会有动力。

在公证实践中我们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公证事项,通过跟随公证员办理公证实务,我们可以积累更多的公证法律事务知识,不仅学到了办证知识,也帮助了公证员完成了业务,同时也满足了当事人的公证需求,可谓一举多得。在办证过程中,我们公证员助理应该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向自己辅助的公证员学习,积累办证经验,学习到公证法律知识和专业技巧,以利于自己更快地成长。

(2)抱有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有句名言说的好:态度决定一切。

公证员助理工作很辛苦,而且待遇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抱有一个正确的心态投身到工作中去,工作不踏实,患得患失,拈轻怕重,肯定会产生心理不平衡。

可以说,持有什么样的心态直接决定自己工作的效果及将来的成就。既然我们选择了公证员助理这一职业,我们应该抱着做好每一件事的心态,满怀热情地去做好每一件工作,因为成功是需要付出努力和汗水的,不经历风雨怎么能见彩虹,没有人能随随便便就成功。

(3)真诚待人、勤恳做事。在办证过程中,我们时刻都要与各类当事人接触,因此要真诚地待人接物,学会换位思考。

首先换位思考我们公证员助理如果处在公证员的位置上,公证员每天都要接待大量的性格迥异、需求不同的当事人,处理大量繁杂的琐事,思考众多的工作环节,适用不同门类的法律条款,他们的工作更辛苦,劳动强度更大,我们作为公证员助理,应该尽力帮公证员分担工作压力,为他们排忧解难。而我们现在处于公证员助理的岗位上,我们不能熟视无睹,我们必须加倍努力学习如何处理公证事务、如何与当事人交流、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公证中的实际问题。

在配合公证员接待当事人时,我们有时也必须和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办证程序的前提下,多替当事人想想,耐心细致、态度和蔼地解答当事人的提出问题,真诚的为当事人服务,让当事人少跑弯路。例如,在办理出售房产委托书时,受托人除了提供委托书公证书外,还得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等,尽可能为当事人想得周全些,让当事人一次性地将办证材料准备齐全,这样当事人就会认可我们的工作态度和效力,公证处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会变得融洽,沟通起来就更容易了。

(4)注重学习、提高专业素质。从一位法律毕业生转变成一个公证员助理,就会发现,在课堂上所学到的知识,在实践中真正能用到的,并不是很多,当然最基本的内容肯定得用。

具体到一些部门法,例如,《房地产管理办法》、《拆迁管理办法》等等这些与我们办理公证很密切的相关部门法,这些都是在学校里根本没有接触过,而社会上这方面的案件办理需求大,这就要求我们要迅速转换角色,尽快学习新知识,这也是一种能力,需要锻炼,在最短的时间内弥补在法律知识上的缺陷。(5)勤勉工作、提高技巧。

嘴勤、脑勤、眼勤、手勤是必须的。公证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应具备能言善辩,所以公证员助理要勤练习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公证员也是一个需要智慧的职业,自己要勤用脑、善用脑,遇见问题能够迅速想出解决办法;心细也是很重要的,公证就是在做证据,前提是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否则,会给出具的公证书带来风险。

例如,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被继承人的子女年龄间隙较大,就得特别注意是否有其他子女,有无隐瞒继承人;在办理出售房产的委托书时,就得结合户口本、结婚证来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在前不久就接待了一宗办理出售房产委托书公证,当事人提供的结婚。

2. 公证费怎么收取

重庆的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执行: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执行:标的额20000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50元,涉及财产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 400元/件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 600元/件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 800元/件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嘱、遗赠 按标的额的2%,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姓名、驾驶证、成绩单、获奖名次、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 80元/件;证明声明书 200元/件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 400元/件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300元/件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 200元/件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700元/件 3、对物的保全 不动产 800元/件 其他物证保全 300元/件 4、侵权行为和事实 900元/件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400元/件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500元/件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其他法律文书 400元/件;2、证明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00元/件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最低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 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对其他民事协议、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服务收费: 1、证明宅基地使用(农村建房)协议100元/件;2、证明担保,按担保额0.3%收取,最低200元/件;3、证明抵押登记,按登记额的0.2%收取,最低收200元/件;4、证明劳务合同:50元/件;5、证明农转非合同:50元/件;6、证明股票发行:30000-100000元/件;7、证明拍卖:比照经济合同收费,最低200元/件;8、证明开奖:2000元/件;9、证明开标、决标结果:5000元/件;10、证明抽号:50元/件;11、证明产权、所有权、使用权、财产分割按标的额的2%,最低200元/件;12、证明财产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公民个人500元/件,法人单位2000元/件;13、起草及修改合同文本:200元/件;14、常年公证服务:双方协议收费;15、证明婚前财产或夫妻财产约定按财产标的额的2%收取,最低200元/件;16、证明监护协议:100元/件;17、证明计划生育协议:30元/件;18、证明定向培训协议:300元/件;19、证明出国留学协议:500元/件;20、证明居住公证:200元/件;21、证明健康状况、尸体检验、尸体火化、指纹:200元/件;22、翻译:参照国家有关译文规定收费(公证书译文60元/件);23、外文打印、校对每千字收费3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24、解答法律咨询:公民个人10元/小时,单位3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25、查询公证档案:50元/卷;26、保管遗嘱:30元(件)/年;27、保管遗产:双方协商收费; 28、公证书副本:10元/份;29、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200元/件;30、专项调查:调查费、差旅费、交通、住宿等由双方协商收费。 八、证明签名、印鉴: 1、证明法人印鉴、法人代表人签名的收800元/件;2、证明公民个人签名、印鉴的收100元/件。

九、证明竞赛的收2000元/件 十、亲子鉴定(现场监督抽取血样)收300元/次 十一、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的收300元/件 十二、证明民事委托书的收200元/件(涉及财产的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200元) 十三、证明执行书(决定书、通知书)送达公证的收300元/件(本市辖区以外的收2000元/件) 十四、凡未列入收费标准的公证事项,可参照上述条文中相类似的公证收费标准收费. 各个地区有些差异,但一般差异不大。

3. 公证需要什么样的程序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2、审查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第十九条规定:“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必要时,公证处可进行现场勘验或者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公证处还可以委托外地公证机关协助进行有关调查活动。

3、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关活动的结果,是受理、审查等公证程序工作的归宿,是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最后一道工序。

4. 婚后房产如何做公证知识专题

有很多人都在问那些财产要做婚前财产公证。

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产,结婚期间,房子拆迁,这笔补偿款就是个人财产。

拿到这笔补偿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时婚姻财产公证。因为钱是动产,如果不公证,发生纠纷就很难说清是谁的。说不清楚的钱,要算共同财产。

5. 公证费用怎么样收取

根据公证的事项收费,具体费用到公证处查询,参考如下 山东省公证收费标准: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证、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五十万以下的收取0.3%,最低200元; 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1500+(标的额-50万)*0.25%元; 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12750+(标的额-500万)*0.2%元; 一千万元至两千万元的:22750+(标的额-1000万)*0.15%元; 两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37750+(标的额-2000万)*0.1%元; 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67750+(标的额-5000万)*0.05%元; 一亿元以上的:92750+(标的额-1亿)*0.01%元;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二万元以下的:收取1%; 二万元至五万元的:200+(标的额-2万)*0.8%元; 五万元至十万元的:440+(标的额-5万)*0.6%元; 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740+(标的额-10万)*0.5%元; 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2740+(标的额-50万)*0.4%元; 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的:4740+(标的额-100万)*0.3%元; 二百万元至三百万元的:7740+(标的额-200万)*0.2%元; 三百万元至四百万元的:9740+(标的额-300万)*0.1%元; 四百万元以上的:1074+(标的额-400万)*0.05%元; 2、证明民事协议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300元。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6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8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1333361326237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3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15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7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800元;(2)其他物证保全,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8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8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

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遗嘱公证及与遗嘱和遗产有关的公证服务 1、证明遗嘱,200元,上门办证的加收100元; 2、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20元,按约定保管年限预收; 3、证明清点遗产,每宗收费400元,遗产保管按实际费用计收; 4、确认境外遗嘱效力,800元。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证明公民个人财产的,400元;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的,2000元。

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中止 1、证明公民个人的其他有关文件,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200元; 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有关文件,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400元; 3、证明公民个人的其他有关法律事实或行为,150元; 4、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有关法律事实或行为,300元; 5、证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计划生育协议、职工劳动保险合同等,20元。 九、现场监督 证明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项目),每场次200元,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元;证明营利性活动(项目),每场次500元,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元; 十、保管文书,办理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修改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1、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20元,按约定保管年限预收; 2、办理公证登记,按登记标的额0.05%收取,最低200元;代办与公证相关的登记,200元; 3、代办认证,50元(认证费据实收取); 4、代拟法律文书,为公民个人代拟的,100元,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代拟的,200元,修改法律文书减半收取。

5、解答公证常识、政策性咨询不收费,专题性法律咨询,每小时收费20元。 十一、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1、以下服务由双方协商收费:担任常年公证咨询、代理相关的非诉讼事务、参与相关的经济谈判、调解相关的经济纠纷、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调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公众或新闻媒体解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 2、调解相关的民事纠纷,200元; 3、制作公证书副本,普通纸副本每份10元,专用水印纸副本每份20元; 4公证书翻译、校对执行文化部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版权局1990年6月15日发布《书籍稿酬规定》规定,中文译成外文翻译费每千字10-30元;译本的校订费每千字4至10元),查询公证档案执行档案部门收费标准(根据鲁价费发[1998]140号文件规定,调阅现行档案每卷次2元)。

十二、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

6. 公证书内容有哪些

公证书内容如下: (1)公证书编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公证证词。

其内容包括:公证证明的对象.公证证明的范围和内容.证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公证证明对象、范围不同,公证的条件、内容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这些都要在证词中有所反映。

公证证词所涉及的组织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所涉及的日期要采用公历.需涉及农历时应采用括号注明。(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签名章、公证处印章。

(5)出证日期以公证处审批人审核批准的日期为准。此外,未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7. 房产赠与公证要知道哪些常识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近几年,办理房产赠与公证的数量大幅度上升,但在实践中,对房产赠与公证的方式意见不一,对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律师拟就此等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房产赠与公证的方式 实践中,房产赠与公证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证明房产赠与人单方制定的赠与书的真实、合法;另一种是证明赠与双方达成协议的真实、合法。且第一种方式居多,其理由是:赠与是实践性法律行为,受赠人接受、利用房产的行为即视为接受赠与,房产赠与合同就成立,而无须再做其他意思表示,故房产赠与公证只要证明房产赠与人单方制成的赠与书真实、合法即可。

对此观点,律师不敢苟同。 第一,从有关民法原理看,赠与是一种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对方当事人所有,对方当事人也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

给予财产的一方叫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叫受赠人。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

同时也是实践性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赠与除了赠与人有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他人所有的意思表示,他人有同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外,还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在赠与中,第一步是赠与关系,第二步才是实物交付,赠与人表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这一意思表示是首要的,是前提条件,只有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进行实物交付,否则,无赠与人、受赠人的意思表示,或仅有赠与人的赠与表示而无受赠人接受赠与的表示,赠与人要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人也就无从谈起。

一言以蔽之,赠与的双方法律行为特征相对其实践性法律行为特征来说是前提、是基础,决定办理房产赠与公证方式的因素,是赠与的双方法律行为特征而不是实践性法律行为特征。 第二,根据我国《契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赠与人虽未把房屋实际交付受赠人使用、营业,但有赠与协议,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应当认为房屋产权已经转移,赠与已经成立,这就说明,在其他条件合乎规定的情况下,房屋交付与否,并不影响赠与行为的成立,换句话说,赠与的实践性法律行为特征对于房产赠与行为成立与否并不起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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