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缓期如何处理呢
根据刑法第50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根据其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死缓判决可作两种变更: 1、死缓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另需指出的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如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的管辖法院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案件的程序是:罪犯所在监狱在死刑缓期二年期满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对申报材料审查后,认为应当减刑的,裁定减刑,并将减刑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原判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2、对死缓犯执行死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
其程序是:由罪犯服刑监狱及时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核准后,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死刑缓期与缓刑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死刑缓期与缓刑之间的区别是: 一、适用前提不同。
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条件。 二、执法方法不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三、考验期限不同。
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四、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三、什么叫做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
它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执行的“少杀慎杀”政策的法律表现,是当前处理死刑问题的一项正确有力的措施。 (1)死缓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少杀慎杀”政策的体现, 是限制死刑执行的有力措施。
(2 )死缓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最严重的犯罪分子,分化犯罪分子,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刑罚制度。(3 )死缓鼓励罪犯悔罪自新,有利于死缓罪犯加强改造,争取成为自食其力,有益社会的新人。
(4)死缓符合世界限制适用死刑的趋势, 表现了我国刑罚的特点,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5 )我们应当充分肯定和正确认识我国刑法中的死缓制度,并重视执行这一制度。
正确执行死缓制度,必须严格遵守适用死缓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是: (一)罪犯应当判处死刑 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也是适用死缓与适用无期徒刑区别之所在。
什么是罪犯应当判处死刑?1979年刑法第43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1997年修订的刑法于第48条改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据此,罪犯应当判处死刑,是指犯罪分子的罪行极其严重。所谓罪行极其严重,通常解释为罪行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
这样解释固然无误,但仍嫌不足。笔者认为,从主客观的统一来看,罪行极其严重,应指犯罪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情况特别恶劣(或特别严重)。
具体言之:(1 )犯罪性质特别严重,即从整体看是具有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重罪;从主客观相统一上考察,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刑法只对特别严重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等才在法定刑中规定有死刑。
如果犯罪的性质不严重,如铁路营运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即使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或者情节特别恶劣,都不能认为是罪行极其严重。(2)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即客观上导致众多人员死亡、被害人多、财产损失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对这类犯罪,法律往往列举危害特别严重的具体后果作为可以适用死刑的条件。例如在抢劫罪中,刑法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3)情节特别恶劣(或特别严重),即犯罪的手段特别残忍、在犯罪中起最主要的作用、具有卑劣的犯罪目的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或特别严重的情节。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也不是都具有特别恶劣的情节,法律往往列举特别恶劣的具体情节作为这类犯罪可以运用死刑的条件。
例如,在故意伤害罪中,刑法规定“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等均属于这种情况。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根据具体情况,或者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绑架罪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具有多种特别严重情节(如抢劫罪抢劫银行并且抢劫数额巨大的),才应当认为罪行极其严重。
总之,评价罪行是否极其严重,不能只从客观危害上看,还应结合主观恶性上看,根据犯罪性质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加以认定,才可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为了正确适用死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少杀慎杀政策。
1997年修订的刑法,取消了对未成年人可以判处死缓的规定,对盗窃罪、伤害罪适用死刑作了严格限制,将原来可以适用死刑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均改为5 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都是这一政策的反映。 2.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理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死刑的案件更要如此。否则,就可能发生错判错杀;一旦杀错了,”想改正错误也没有办法。”
(注:毛泽东著:《论十大关系》(1956年4月25日)。 )所以对适用死刑的犯罪事实必须查清验明,证据确凿无误,千万不能草率从事。
实践中使用刑讯逼供,违法取证,搞错事实,误杀无辜的案件,虽然是个别的,但这样的教训却是沉痛的。我们应当牢牢记取,引以为戒,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3.严格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
我国刑法对哪些犯罪在具备什么条件下可以或应当适用死刑,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第113条规定除几种犯罪外,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又如对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等,刑法第115条规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适用死刑。在适用死刑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只有对行为符合死刑条件的犯罪,才能适用死刑;决不能为了适用死刑,将不符合适用死刑条件的行为,按照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定罪处罚,适用死刑。
4.必须罪行极其严重。什么是罪行极其严重,前面已经论述,这里需要补充的是: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死刑犯罪的某些危害特别严重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 往往不是仅仅对适用死刑而言的, 而是就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言的。
所以某些性。
四、死刑缓刑2年啥意思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死刑缓刑简称为死缓,属于死刑的一种。死缓是对罪行足够死刑者,在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与2年的缓期。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实践中,大多数的死缓可以顺利度过这2年考验期,减为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死刑缓刑是什么意思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但是不能立即执行的罪犯,给予缓期执行,并对其实行教育改造,促使其悔过自新。
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适用范围。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但是不能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二年以后的处理。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二年以内没有故意犯罪,二年以后减刑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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