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算公式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每一级数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级数的适用税率)=∑[每一级数(全年收入额-60000元-专项扣除-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其他扣除)×对应级数的适用税率]
下表为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数),记住了!
最后,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为: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额-60000元-社保、住房公积金费用-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举个例子吧,加强理解!
丈夫赵贤和妻子韩冰在北京工作,他们当年度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年收入分别为50万元和25万元。他们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两人名下都没有住房,两人每月发生固定住房租金支出(夫妻二人都是承租人)。
(2)他们共同育有一儿一女,且两个孩子均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阶段。
(3)两人都是独生子女,而且两人的父母都已年满60周岁。
(4)赵贤和女儿在当年度由于身体欠佳,分别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8.5万元和4.5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他们可以享受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如下: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
(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每年
18000元)。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
(4)赵贤和女儿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即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分析:如果将子女教育、住房租金、赵贤及女儿的大病医疗全部由丈夫赵贤来扣除。
丈夫赵贤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赵贤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年收入)-6万元(年基本减除费用)-2.4万元(子女教育)-1.8万元(住房租金)-2.4万元(赡养老人)-7万元(赵贤的大病医疗)-3万元(女儿的大病医疗)=27.4(万元)
此时,丈夫赵贤的适用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
赵贤当年的应纳税额=274000×20%-16920=37880(元)。
妻子韩冰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韩冰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年收入)-6万元(年基本减除费用)-2.4万元(赡养老人)=16.6(万元)
此时,妻子韩冰的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元。
韩冰当年的应纳税额=166000×20%-16920=16280(元)
此时,两人当年总共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7880+16280=54160(元)。
如果将子女教育、住房租金、赵贤及女儿的大病医疗全部由韩冰来扣除。
妻子韩冰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韩冰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年收入)-6万元(年基本减除费用)-2.4万元(子女教育)-1.8万元(住房租金)-2.4万元(赡养老人)-7万元(赵贤的大病医疗)-3万元(女儿的大病医疗)=2.4(万元)
此时,妻子韩冰的适用税率是3%,速算扣除数为0。
韩冰当年的应纳税额=24000×3%-0=720(元)
此时,丈夫赵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赵贤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年收入)-6万元(年基本减除费用)-2.4万元(赡养老人)=41.6(万元)
此时,丈夫赵贤的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31920元。
赵贤当年的应纳税额=416000×25%-31920=72080(元)
此时,两人当年总共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20+72080=72800(元)。
综上所述,将子女教育、住房租金、赵贤及女儿的大病医疗全部由赵贤来扣除时,比将子女教育、住房租金、赵贤及女儿的大病医疗全部由韩冰来扣除时,少承担72800-54160=18640(元)。
一般情况下,对于夫妻双方可约定一方扣除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比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大病医疗等,在收入高的一方扣除更有利于扩大家庭净收益。
在一个大家庭中,对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分摊是同样道理。假如张明不是独生子女,家庭中还有弟弟妹妹,张明兄妹三人需要共同分摊年度2.4万元的额度,且张明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年1.2万元。
一般来说,1.2万元/年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最大的分摊额度应当给收入最高的子女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