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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法律常识

作者:陈熙明
2020-06-15
百科

1.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主要包含哪些

法律内容一般包括五门常规的学科,即法理学、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

根据具体的某一地方的考试,可能会增加相关考察知识点,但是以上五个学科的内容是常规考试内容学员必须学习,以下为学员简单介绍这五个常规学科的主要内容。法理学是学习法律的入门学科,主要考察学员对法律基础概念的理解。

在这一学科,需要学员掌握法的概念、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作用、法的实施等基础的概念理解。宪法的学习相对于其他学科来说较为简单,但是需要学员花时间进行精准性记忆。

这一学科主要考察宪法法条规定的关键词。主要内容包括宪法的概念、原则、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国两制、国家机构的组成与设置、公民的权利义务、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等。

其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央国家机构的组成是本学科的重点考察内容。民法,这一学科专业性较强,需要学员能够理解基础概念并且运用到具体题目中,并且规定比较细致。

主要内容包括民法的概念、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侵权、监护、代理、继承、民事诉讼诉讼等。这一学科看起来贴近生活,但是学习起来需要注重更加细致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及运用。

行政法,这一学科的概念相对来说更加生僻和抽象,学员自学的话难度非常大。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诉讼。

这些内容基本上不会有大的变化,在理解上对于学员来说比较难。刑法,重点考察学员的理解运用能力,在考题中经常会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

主要内容包括犯罪构成理论、刑罚理论、犯罪过程的形态、自首、缓刑、假释等内容。在这一学科需要学员掌握基本概念后能够应用于案例。

2.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常见考点: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民事法律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四)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物权法 (一)物权及其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事诉讼法 (一)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不同级别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我国审判实践,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一般地域管辖及其例外:(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二)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三)保全与先予执行1.保全保全分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2.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经典例题 【例1】下列做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

A.某公立大学以其教学大楼产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B.某乡镇企业以所属土地所有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C.某农民以所属宅基地的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D.某国有企业以所属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例2】甲向乙购买了一只羊,钱已付,因天黑路滑,甲决定明天再来牵羊,乙将甲所买的羊与自己的羊一起拴在门口树下,当晚雷雨交加,将甲所买的羊与乙的羊一起击死,此事件中乙是否需要赔偿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有过错,乙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乙有小部分过错,乙要承担小部分赔偿责任 C.乙有大部分过错,乙要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 D.乙没有任何过错,乙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例3】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一饭店,店名为“客来香”,依法登记。

甲全权负责饭店对外事务。顾客丁来店中用餐时,被服务员戊不小心烫伤。

丁欲向法院起诉,则( )。A.被告应为“客来香”饭店 B.甲乙丙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来香”字号 C.被告应为甲 D.甲和戊为共同被告1、【答案】D 【解析】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A项的“教学大楼”属于以。

3. 公务员考试中法律常识部分要怎么复习~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需要跟你说明的是法律的学习不同于其它学科,不能只是采用死记教科书。要讲究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

在复习阶段。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即记清基本概念、掌握基本原理、熟悉现行法条和学会简单应用。

(一)记牢基本概念 基本概念,是法律的组成细胞,是学好、复习好法律知识的基石。如果不能准确地弄清其含义,就无法准确地理解法律的原理和国家立法的精神,更不能准确地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

牢记基本概念,要注意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牢记学习材料给概念下的定义;二是注意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二)掌握基本原理 基本原理,是法律知识体系活的灵魂和精髓,离开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就成为了一些豪不相干零件。

基本原理对于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意义十分重大,不懂原理就不能对所学知识逐类盘通,所学到的知识就是死路的。当遇到没有记牢的问题就没有办法通过分析理解来进行回答。

(三)熟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法律、法规的数量十分多,非数日之功所能掌握,必须坚持不懈地努力才能有效,对此一定要纠正学法律者不读法律条文的错误倾向,做到条文与理论并重。作为应考者在准备公务员考试过程中,必须认真熟悉如下几个法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法律中重要的知识考点。

法律的规定是死的,是具有权威性,在考试时一切理论如果与法律条文发生冲突,都是错误的,记错了法律条文,答题自然也不对。 (四)学会简单应用 学习法律知识的目的是在于应用法律知识解决我们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法律贵在实践、贵在应用,如在考试中的案例题,就是专门考查应考者应用法律条文和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一种综合应用类的题型。

在准备应考时,用于训练的案例一般比较简单的,不会出现分歧意见的,这样考试时才能有统一答案;那些有较大分歧、十分复杂的案例,很难得出大家都信服的答案,考试中一般不会涉及。 (五)复习步骤与考试的对应关系 上面所介绍的复习步骤,与考试题型之间有一定的直接对应关系,即每一个复习步骤都是针对一种或几种考试题型进行的。

例如:记牢基本概念,目的是应付名词解释题和定义判断题 (六)如何抓住重点 任何一个学科都有自己的重点问题,但公务员考试由于采用题库方式命题和标准化的考核方式,所以涉及面较广,覆盖了各章节。如果只从考试的角度看,理论界公认的重点问题都会在题库之中,但不一定就会在本次考试中出现,所以抓重点就是要抓各章节中所提示的标题和法律条文。

在抓重点时,还要注意:法律条文比理论重要;中国的制度比外国的制度重要;已有法律规定的内容比尚无法律的内容重要;无争论的问题比有争论的问题重要;有多种观点的问题以教材的观点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4. 公务员考试的法律基础知识具体考哪些内容

法律基础》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一.法律的一般原理: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作用、法律的要素、法律的历史发展、法系、法治和法治国家。

二.法律的制定:法律制定的概念和原则、法律的渊源、法律的分类、法律体系。 三.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概念、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和制裁、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监督。

第二部分 宪法 一.宪法概述: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分类、宪法监督保障制度。 二.中国的基本制度:国家的性质,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

三.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中国的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概念和活动原则、中央国家机构。第三部分 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公务员。 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分类、行政行为的效力。

四.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行政复议的主体和管辖、行政复议的范围。 五.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四部分 刑法 一.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和渊源、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犯罪的定义与特征、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犯罪的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五.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六.刑罚:刑罚的概念、刑罚的种类、量刑、刑罚的适用和执行。 七.几种重要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第五部分 民法 一.民法概述: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民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消民事行为及其后果、代理的概念和种类、代理人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四.民事权利:物权、所有权、相邻权,债权、人身权。

五.民事责任:违约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六.民事诉讼时效 第六部分 公司法 一.公司法概述:公司的概念和类型,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章程和组织机构。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上市公司。

四、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七部分 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法概述: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二.著作权法:著作权的概念、作品及其种类、著作权的主体和归属、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取得和限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专利法: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四.商标法:商标的概念和种类、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和终止、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商标使用的管理、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八部分 合同法 一.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可变更和可撤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规则、合同履行的担保。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六.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第九部分 市场管理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行为的特征、种类和法律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途径。 三.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的义务,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及其解决途径。

第十部分 劳动法 一.劳动法概述: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律关系。 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劳动合同的订立及主要条款、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集体劳动合同。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争议的解决机构、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原则。第十一部分 婚姻法和继承法 一.婚姻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

二.继承法: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第十二部分 诉讼法 一.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特有原则。

二.诉讼主体: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 三.诉讼证据:证据的概念和种类,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四.诉讼管辖:管辖的概念、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管辖。公务员考试中法律基础知识范围很广,有时他的题很偏,但有两个方向是应该要把握的,一是行政法特别是公务员法的奖惩任免和相关制度,宪法特别是选举法的关键点,还有行政法的行政诉讼法的关键点。

二是当年的新法,如侵权责任法是新添的司考内容,所以公务员考试会有涉及。找本法律基础知识的教材看一下,时间长就全面看,不长的话就看一下行政,宪法和新法。

民法一般考物权吧,还有土地承包之类的,出题太广了,自己把握下当前热点,其他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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