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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常识

作者:何原明
2020-06-15
百科

1. 青少年学习法律常识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案:解析: 第一,学习法律常识,是依法律己的需要。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养成自觉守法的好习惯,就能够有效地防止和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使自己健康地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学习法律常识,是依法办事的需要。依法办事是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人们在法制社会里生活的必然要求。

第三,学习法律常识,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青少年通过学习法律知识,逐渐树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不断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才能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才能在法制社会里生存与发展。

第四,学习法律知识,是承担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重任的需要。广大青少年只有从小学习法律知识,逐步提高法律素质,将来才能贯彻实施这一治国方略,完成这一历史任务,为国家的繁荣昌盛,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做出贡献。

2. 【法律知识伴我成长的作文】

继母因此而被判刑.看完节目后,我和爸爸展开了讨论:x0d“爸爸,她打自己的孩子也是犯法吗?”x0d“是的,孩子也是受法律保护的.”x0d“因为她是没有学习法律,不懂法,以为打自己的孩子是自己家的事,不知道自己一直在做违法的事.”x0d“看来不学法是不行的.”x0d“是啊,不学法就很容易触犯法律,你想不想学啊?”x0d“想啊,就怕看不懂.”x0d“那没关系,看不懂可以问我啊.”x0d说着,爸爸起身到书房拿来了厚厚的一本书,我一看是《法律基础知识》,爸爸翻开书,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x0d“哟,还有为我们立的法律啊.”x0d“当然有了,《未成年保护法》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x0d“那我得好好看看.”x0d“因为我们国家是一个法制国家,依法治国是根本啊.”x0d“我还是不明白.”x0d“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人都要遵守‘规矩’,这个社会才秩序井然.”x0d“这个‘规矩’就是法律是吗?”x0d“是的,法律还赋予了我们许多的权力和义务呢.”x0d“那这本书就借给我了,我要好好的学,争取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孩子.”x0d爸爸笑了,我把书拿回我的房间,慢慢读了起来.我想如果我们人人都学法,懂法,守法,就不会发生那个女孩的惨剧了,就没有了违法和犯罪,那我们的生活会变得多么美好啊!但愿我的这个愿望会很快实现。

3. 求法律知识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

其特征有四方面:(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1)、保卫国家政权;(2)、保护合法财产;(3)、保护公民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征有(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

这种形式的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如行为人将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抛弃于荒郊野外以此来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则构成了遗弃罪。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犯罪故意和过失。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而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9、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一般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明知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是明知某种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0、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1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太度。 1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13、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若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 (2)、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常见的犯罪类型有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类型犯罪比较多。 15、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4. 法律知识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拘留的对象应当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留证。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执行拘留时,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被拘留人应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抗拒拘留,执行拘留的人可以使用强制手段。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 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

被拘 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依照《刑事 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 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 措施的,等等。

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无法通知的情 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1,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4天,最长不能超过37天。

如果,这时候还不能批准逮捕的,应当解除强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最长期限37天的法律依据: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b][url=http://www.chinalawyer.cc]刑事拘留[/url][/b] CC律师网 >> 普法课堂 >> 法律名词>> 内容正文 [b][url=http://www.chinalawyer.cc]刑事拘留[/url][/b]。

5. 法律知识,高分求回答

呵呵,挺多的,按顺序简要回答: 1 因为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

2 水不仅是战略资源更是生命之源,但我国淡水资源人均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在世界排第110位,地区分布也不平衡,是全球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并且我国农工业用水效率低导致水资源问题已成为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过程中必须认真解决的重大问题 3 法的本质(1)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2)法的阶级性(3)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4 法的作用从规范作用上讲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作用,从社会作用上讲包括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法的局限(1)法不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受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调整的范围有限:主要调整人的外在行为,而且只是一部分行为。(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

如法律以语言为载体,而语言是有局限性的。法律是抽象的,而人的行为是具体的;法律需要稳定性,而社会生活变化多端。

5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基本人权,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具体而言: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和被选举权(2)诉愿权(3)政治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权(1)人身自由(2)人格尊严(3)住宅权(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五、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1)私有财产权、继承权(2)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3)受教育和文化自由权;六、特定主体的权利(1)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2)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七、光荣义务(1)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义务,有严重残疾或缺陷不适合的人免服兵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6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7 我国民法理论以代理人的活动为中心,将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征归纳为以下四点(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2)代理人所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民事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人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8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宗旨,是制订、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从根本上体现了民法所调整的商品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本质要求,是民法精神实质之所在。

具体包括:(一)平等原则(二)意思自治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9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紧迫任务。

为此,必须处理好相关方面的关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走生态化建设之路 10 有权制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省级规章;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市、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市级规章。 11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的条件有(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能够提供确凿的情况和证明。

12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不当得利、继承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在构造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分别提出了“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两个基本概念。

前者,不必具合法性特征,属“中性”上位概念,因而兼收并蓄了“有效民事行为(民法律行为为其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下位概念。后者,必具合法性特征,属褒义下位概念,其必备合法性决定了它的必然有效,故不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6)生前生效的法律行为和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7)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8)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6. 青少年法律知识

专门保护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内容中有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刑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

法律对青少年的重要性: 学习法律知识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习法律可以对未成年人起到保护作用,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合法权益。

学习法律当自身遇到不法侵害或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提起法律诉讼,追回损失。青少年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轻信陌生人,与陌生人交流要时刻保持警惕。

要学会分辨真伪,对新鲜事物不能一昧的盲从,首先要做的是分辨其利弊。避免误入困境并学会摆脱困境。

遇到困难或发生意外时,应保持镇静,并积极想办法寻求帮助。青少年应该用什么样的态度面对法律: 应该掌握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深入了解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

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用法律武器武装自己。要具坚韧不拔的意志力,具有挫折意识。

要有勤奋的精神和执著的追求。要具有坚强的自制力,具有健康的情感。

7. 团青少年必须知道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从1985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民普法教育以来,目前已是第四个“五年”普法时期。

在全民普法期间,我国始终贯彻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要“从娃娃抓起”的战略思想,把青少年作为法制教育的重点。应当看到,对青少年实施普法教育,其成绩是举世公认的。

现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效能提高到了一定的阶段,绝大多数青少年都知道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违法犯罪。与此同时青少年法制教育仍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许多同志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普法的效果,在此,笔者就青少年法制教育认识上的五大误区作一分析。

误区之一,将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视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最初倡导法制教育的背景在于当时青少年法制意识的淡簿并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增多的现实。

法制教育对预防和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法制教育并不仅仅只是为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更不是那些“双差生”才需要进行法制教育。

其实,预防和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只是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法制教育还有更加深刻的意义,那就是我们所要建设的现代化国家,是一个法治国家,青少年要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就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否则的话,就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因为在任何社会,违法犯罪的人毕竟是少数,如果只是将普法的意义仅仅归结为预防违法犯罪,那肯定只是一部分人所关心和重视的,而法制社会的发展要求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公民都要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

我们还应当从现代人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从依法治国的方略这一更广阔的背景中去探究其意义。 法制教育要明确青少年的法律地位,树立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最主要和最核心的是要通过法制教育,培养青少年的宪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

(1)宪法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因为宪法规定了国家各个方面的带有全面性、根本性的问题,体现了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是我国法律的灵魂。因此,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首先是要让他们从小就要维护宪法的尊严,矢志不谕地坚持宪法中所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并同各种违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2)了解和掌握有关的权利义务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具备良好法律意识的青少年,应该正确、合法地运用好自己的法律权利,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象政治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一旦权利受到侵犯,就应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不应该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也不要采用“私了”的方法来解决。法律是公正的,青少年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当然,每个青少年在广泛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亦必须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可以不行使,但义务不能不履行。

法律是绝对不允许只要求行使权利却不履行义务的。对不履行义务的人和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广大青少年要通过法制教育,关心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既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与形形色色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树立起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勇于献身的精神和勇气。这也体现了时代青少年的鲜明特征,更是法治社会的希望所在。

误区之二,寄希望于通过一、二次法制讲座来解决所存在的突出问题。 学校作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阵地,有一个具体的操作的问题。

现在许多学校虽开展了法制教育,也可讲出一些工作成绩来,但并没有真正花力气来抓,或者并没有抓到点子上。多数学校还是在发生问题后寄希望于一、二次法制教育讲座。

来解决问题,法制教育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其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中早就明确指出:“学校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阵地,大学、中学、小学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设置法制教育的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且把法制教育同道德品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

法制教育要注意形成专门的课程,注意向各门课程渗透,注意与学校的各项活动结合起来,注意通过日常学习、生活和思想、行为等,来培育青少年的法制意识。从现在起,各教育行政机关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抓法制教育师资的培训和考核,都要形成高质量的法制教育教材、大纲、教学辅导材料等,都要有配套性的第二课堂和丰富多彩的活动,都要通过严格的检查和考核来科学评价学校的法制教育。

误区之三,以知识教育来规划、实施、评价现实生活中的法制教育。 从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现状分析,许多学校非常重视法律知识的课堂学习,并以考试的成绩作为评价普法效果的主要指标,客观上使普法教育坠入了单纯追求分数的误区。

现在的违法犯罪分子与过去的违法犯罪分子有一些区别,其中有不少人学过法律,对有关的条文也非常熟悉,甚至能够背出来。为什么他们也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呢?因为法制教育虽然包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但法制教育并不能局限于法律知识考核的成绩。

因为了解和熟知了法律知识,并不等于具备了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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