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婚姻登记手续
结婚 第十六条 (结婚登记申请)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结婚的,应当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
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第十七条 (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第十八条 (婚前健康检查)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分别到指定的本市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九条 (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结婚证》的通知。
第二十条 (领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手续。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离婚后再婚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的同时,应当将《离婚证》交市民政局注销。 第二十一条 (撤销申请)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前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申请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暂缓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暂缓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二)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手续不满六个月的。
第二十四条 (复婚登记) 离婚的当事人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复婚登记。 市民政局对准予复婚登记的,发给《结婚证》,并注销双方的《离婚证》。
第四章 离婚 第二十五条 (离婚登记申请和离婚诉讼)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离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内公民同华侨之间,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之间的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应当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或者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离婚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结婚证》正本。 第二十七条 (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查。
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领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在领取《离婚证》的同时,当事人应当将《结婚证》交市民政局注销。
第二十九条 (不予离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第五章 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 (申请出证) 当事人的《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部门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一条 (审查出证程序) 原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查阅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天内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
2.涉外结婚登记要去哪里办理求解
涉外结婚登记程序及材料 涉外结婚是指结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婚姻缔结地具有涉外因素的结婚,包括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外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以及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我国现行法律主要规定有关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问题,通常称之为狭义的涉外结婚。 根据“结婚适用结婚缔结地法律”的原则,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应适用中国法律,包括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以及《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婚条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和结婚程序均必须严格遵守。对外国人一方的结婚条件,在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不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适当考虑其本国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以避免该婚姻依其本国法律被确认为无效。 婚姻法上所指称的外国人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1)常驻我国的外国人。指那些具有别国国籍、经常居住在中国但是未定居的人。(2)临时来华的外国人。指那些持有中国短期签证、不经常住在中国的外籍人。(3)外籍华人。是指已经加入别国国籍的具有中华民族血统的人。(4)定居我国的侨民。是指未加入中国国籍、但已经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5)无国籍人。指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涉外婚姻登记手续如何办
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方法/步骤
1
结婚登记申请
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
应提供的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或者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2
婚前医学检查
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3
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结婚证》的通知。
4
领证
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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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外婚姻登记如何办理
我国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
一般是地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涉外结婚的条件 1、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双方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即使外国一方当事人所属国的有关法律允许多夫或多妻的,我国也不予批准其结婚登记。
2、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均无配偶;男满22、女满20周岁;未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直系血亲。 3、当事人双方结婚,必须按照中国法律男女双方共同向中国政府的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在我国以其他形式如宗教仪式、风俗习惯等缔结的婚姻,都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4、担任某些特定公职的人员和处在某些特殊状态中的人不能与外国人结婚。
前者指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国家机密的人员;后者指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正在服刑的人。 这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法律的通例。
涉外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1、中国公民所需持有的证件 (1)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以上机关出具的有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所需持有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外国侨民所需持有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的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需提交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双方的照片。
外国人之间要求在我国登记结婚的,除需要上述第二项所规定的证件外,还需提供本国法律承认他们在他国注册登记的有关法律条款。 涉外结婚登记审批手续 1、申请。
凡证件齐全,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上述证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三点: (1)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 (2)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3)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当事人还需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以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
3、登记。 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要求复婚的,按结婚的程序办理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管理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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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涉外婚姻登记手续详解 2017与外国人怎样顺利结婚
涉外婚姻登记手续详解一:登记部门
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的话,有专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所以这对异国夫妻要结婚的话可以到当地的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去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按本国的婚姻法中的规定来办理,这个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外国侨民、华侨,港澳台同胞等等;
涉外婚姻登记手续详解二:登记材料
1、港澳台同胞,中国公民与港澳台同胞结婚也属于涉外婚姻,再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本人的身份证明,本人无配偶证明,当事人双方没有近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华侨,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要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相关部门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和三代以内没有血亲关系的证明,这个证明需要居住国的公证机关或者领事馆来出具才具有法律效应;
3、外国人,作为临时来华居住的外国人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话,需要提供本人有效的护照或者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相关部门权威机关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和无近亲关系的证明,如果连续在华居住六个月以上的还要持有外国人居留证才能办理;
4、婚检材料,涉外婚姻的对象不管是谁都要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当事人双方可以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所许可的医院进行婚检,在申请登记的时候要提交这一检查证明。
涉外婚姻登记手续详解三:登记审查
当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给出的材料及证明进行审查、核实,这个过程一般需要一个月,对于核实好,符合结婚条件的涉外婚姻,就可以通知当事人来领取结婚证。
涉外婚姻登记手续详解四:登记领证
当民政局发出领证通知的时候,当事人双方必须要在三个月内亲自到申请登记的民政局去领取结婚证,不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一般这个时间是不能延期的,特殊情况外延期时间也不能超过三个月。
6.涉外婚姻怎样办理结婚证
(一)申请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①本人户籍证明;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7.涉外结婚登记要去哪里办理求解
涉外结婚登记程序及材料 涉外结婚是指结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婚姻缔结地具有涉外因素的结婚,包括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外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以及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
我国现行法律主要规定有关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问题,通常称之为狭义的涉外结婚。 根据“结婚适用结婚缔结地法律”的原则,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应适用中国法律,包括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以及《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婚条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和结婚程序均必须严格遵守。对外国人一方的结婚条件,在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不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适当考虑其本国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以避免该婚姻依其本国法律被确认为无效。
婚姻法上所指称的外国人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1)常驻我国的外国人。指那些具有别国国籍、经常居住在中国但是未定居的人。
(2)临时来华的外国人。指那些持有中国短期签证、不经常住在中国的外籍人。
(3)外籍华人。是指已经加入别国国籍的具有中华民族血统的人。
(4)定居我国的侨民。是指未加入中国国籍、但已经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
(5)无国籍人。指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8.涉外婚姻登记的程序及如何办理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办结婚证的问题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扩展资料: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
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为维护国家利益,各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许与外国人结婚。 涉外情况下的法律适用: 根据最新出台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新的规定。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地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到你的户籍所在地申请登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姻登记条例》。
9.如何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手续 涉外婚姻登记流程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因此,涉外离婚需要出具上述证件和材料,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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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成本差异率为负数是什么意思
材料成本差异额,是指材料的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之间的差额。差异率负数表示节约差异,即实际成本比计划成本小。正数表示超支差异,即实际成本比计划成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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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翁失马焉知非福是什么意思
比喻一时虽然受到损失,反而因此能得到好处。也指坏事在一定条件下可变为好事,反之亦然。形容人的心态,一定要乐观向上,任何事情都有二面性,不好的一面,有可能向好的一面转化。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出自《 淮南子…